为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被告人简某、杜某等4名被告人在国家拟征收土地上抢种苗木。该案经修文法院审理后上诉至贵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简某等4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
修文法院审理查明:贵阳精品旅游环线(修文段)项目启动后,环线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7日到该项目涉及征收的农户家中及村委等地发放张贴相关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村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均不得在拟征土地上出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对此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日,为骗取国家补偿款,收到通知书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人简某、杜某商量达成相关协议,连夜组织人员、车辆购买苗木,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征收项目红线内土地上抢种银杏、木莲,并于3月18日签订了虚假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3月19日项目征收拆迁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村涉项目红线内征测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清点并登记造册后,经群众举报并核实,发现该批苗木为抢栽、抢种。在该项目法制保障组的要求下,4被告人于4月16日将抢种的树木全部移除,并分别于4月21日和4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明,四被告人抢种的银杏522株、木莲294株价值共计167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简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4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综合四被告人犯罪未遂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马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吴艳丹)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推行基础设施及惠民工程建设,在这些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法操作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而部分当事人在面对诱惑时,因缺乏法律常识而参与其中,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追悔莫及。